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71號原告 黃張阿花 被告 黃裕舜
謝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302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50,50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應予補繳,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1年9月12日分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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