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徐文憲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8,860元。至原告附帶請求利息33,736元、違約金及其他費用1,293元,暨自民國111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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