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朴簡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朴簡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沿名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沿名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部分:㈠核被告陳沿名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日、同一個LINE群組內,雖以語
音訊息數次辱罵告訴人 沈淑媚 ,然此數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緊密時間內先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在同一日、同一個LINE群組內,以文字或語音訊息數次恐嚇告訴人,亦同。
㈢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公然侮辱罪之行為,均係在與告
訴人就大樓管理問題之爭執過程中所為,各行為間有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存在,應論以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⑴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⑵離婚;⑶業工,自陳小康之經濟狀況;⑷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口腔問題);⑸前有傷害、重利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難謂良好;⑹與告訴人就大樓管理問題發生爭執,本應以理性之方式解決,其卻以恐嚇、公然侮辱之方式發洩情緒;⑹犯後坦承本案恐嚇、公然侮辱之文字及語音訊息為其所為,惟於偵查中拒絕向告訴人道歉,也無和解意願(偵卷27頁),態度難謂良好等一切情狀。本院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朴子 簡易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775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
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犯罪事實
一、陳沿名與沈淑媚分別為嘉義縣太保市頂港子墘「牛津學苑」住戶及該大樓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兩人存有糾紛。陳沿名自民國110年7月28日15時33分起至同日15時43分止,因該社區管理問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接續犯意,在嘉義縣太保市頂港子墘39之21號3樓之12住處,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在多數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牛津學苑屋主」群組(群組成員共38人)內,使用暱稱「阿洛」傳送:「不然一起死啦」等文字訊息予沈淑媚,再傳送「你爸幹你娘機掰,你爸回去你爸按電鈴你爸給我出來,你爸現在馬上回去,幹超你娘」(台語)、「你爸跟你講,幹你娘機掰,2樓8沈淑媚,你爸退群組,從現在開始,你假你爸在牛津學院遇到一次打一次,你最好叫警察24小時24小時幫你顧好,你爸不知道何時要死,你爸要死跟你一起死,幹你娘」等內容之語音訊息予沈淑媚,以此方式公然辱罵及恐嚇沈淑媚,足以毀損沈淑媚之名譽及使沈淑媚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沈淑媚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沿名之自白及供述坦承於上揭時、地,傳送上開文字訊息及語音訊息之事實不諱,惟辯稱:伊無法控制情緒,領有殘障手冊等語。2告訴人沈淑媚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錄音光碟、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於LINE「牛津學苑屋主」群組內,張貼上開辱罵及恐嚇言語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以傳送1語音訊息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罪處斷。又被告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傳送上開文字及語音訊息,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論以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故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