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許英蘭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坤財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全部、他項權利全部)。
二、門牌編號屏東縣春日鄉○○村0鄰0巷00號之房屋稅課稅現值。
三、被告蔡坤財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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