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0000000000(A女)兼法定代理0000000000A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聰敏 、0000000000B(B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查,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在該案遭駁回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案經駁回確定者,原告應即於確定後10日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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