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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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儀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宣判日期欄記載:「中華民國
104年1月29日」顯係「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