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郭水電 上列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資料,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參照),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式,如有欠缺而得以補正並經法院命為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起訴狀僅略載「因有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對其分配本金比例與其他違約金有異議」寥寥數語,就其他法定應記載事項,均付闕如。茲命原告應依法定程式重行提出起訴狀,分別表明①原告及被告之姓名、②依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後因而增加應受分配之金額、③有異議之分配債權及其事實理由等事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