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 蔡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美建設事業股份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