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43號原告安心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詹茹娟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敏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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