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洺豐有機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燕飛 即名仰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8,4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鏽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