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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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洺豐有機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燕飛 即名仰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8,4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