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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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告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一建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即清算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戊○○、丁○○、甲○○、癸○○、子○○、己○○、壬○○、辛○○、庚○○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第一項訴之聲明所載為新台幣(下同)5,700,240元(第二項聲明附帶請求部分,不予列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