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0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4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406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2人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7年度裁聲字第123號裁定駁回,本院審判長乃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駁回裁定及補正裁定已分別於107年2月5日、同年3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案卷可稽。茲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陳秀媖法官張國勳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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