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南天宮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訴訟代理人 甘真綝 律師上列原告與竹南鎮公所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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