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1號聲請人 邱雪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