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嘉豪於109年09月02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17,298元整,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2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27870│張嘉豪│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元││4月08日起│││├──┼───┼─────┼──────┼──────┼───────┤│002│288007│張嘉豪│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7.99%│││元││2月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288007│張嘉豪│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元││1月15日起││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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