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1號

原告 王欣屏

被告 林詣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1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

法官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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