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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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 史芬慈 債務人 史豐瑞 債務人 史耀綸 兼上一人法 蔡青青 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史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史芬慈、史豐瑞、史耀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
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史豐瑞、史耀綸、蔡青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
拾參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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