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422號聲請人愛瑪仕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志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運輸邱仁鴻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31000元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187500元記載不一致,請重新陳報正確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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