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00號聲請人 蘇子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高菁菁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50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全天候基金11-D0-00-0000000-01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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