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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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767號聲請人 吳美貞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僅補正股東持股證明而非股票掛失通知函,請提出經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