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5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瑞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票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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