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寶先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寶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寶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呂寶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受刑人呂寶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2年02月21日14時許│102年04月22日17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8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83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29號│103年度易緝字第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7月29日│103年04月0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29號│103年度易緝字第8號││決├────┼────────────────┼────────────────┤││確定日期│102年08月26日│103年04月21日│├────┴────┼────────────────┴────────────────┤│附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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