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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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65號聲請人法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智 上聲請人法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票據號碼「AE0000000」,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號碼「00000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