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憲
廖仲元上列被告因湮滅證據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吳政憲、廖仲元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政憲、廖仲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傅伊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