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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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原告 吳淑瑜 被告 陳泓瑞 (原名 陳永川 )上列被告陳泓瑞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481號、104年度偵字第6614號、104年度偵字第7547號、104年度偵字第7840號),經原告吳淑瑜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 謝育霖李庭鈞 部分前已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慧欣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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