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對人 戚漢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戚漢永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戚漢永(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大同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據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函稱失蹤人戚漢永失蹤前原住臺北市○○區○○里○鄰○○街○○巷○○號,後因戶籍未再異動,經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6年10月30日逕遷戶籍至該事務所,並於100年8月23日被列為失蹤人口。又失蹤人戚漢永如尚生存,則現年已88歲,其於臺灣無親屬,自100年8月23日起失蹤後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之規定,聲請對失蹤人戚漢永為死亡宣告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戚漢永自100年8月23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業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戚漢永之戶籍資料、戶役政連結作業資料、三親等資料、票據信用資訊、入出境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內政部入出國籍移民署104年
9月3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4010256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4年9月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431201700號函、新北市立殯儀館104年9月1日新北殯館字第1043476689號函、國民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年9月1日輔統字第1040072064號書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10月21日北市社工字第10446060200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10月19日新北社助字第1041991330號函等資料可證。經核聲請人之主張與上開所查資料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