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47號聲請人 葉明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均茂自動精機有
限公司」,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㈡如發票人簽發系爭支票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則本件
應由「均茂自動精機有限公司」辦理止付通知,請至付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並更正改以上開公司為本件聲請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