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