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他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他字第14號原告 莊夢儀 被告 陳章萬 即陳 朱阿有 之繼承人
陳勝珠陳朱阿有 之繼承人 吳陳秀玉 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 陳秀嬌 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陳朱阿有」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章萬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陳勝珠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吳陳秀玉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陳秀嬌即陳朱阿有之繼承人」。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朱阿有之遺產範圍內應向本院繳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