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25號聲請人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博徽 訴訟代理人 趙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鈞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
7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7年7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卷宗及卷附107年
7月10日之新聞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顏崇衛┌──────────────────────────────────────────────────┐│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3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欣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壢新分行│107年4月10│23,000元│GQ0000000│盛大電梯企業│││ 司韓家宇 ││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