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75號原告 張雅涵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魏正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向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提起「上訴」後,被害人始向刑事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該刑事庭以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其所謂法院民事庭,係指第二審之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而言,故對其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亦應適用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裁判提起上訴之程序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簡抗字第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因詐欺罪嫌,於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簡上字第296號刑事簡易訴訟事件二審繫屬中,原告就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該二審合議庭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以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4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而本院民事庭改分案號為107年度訴字第2975號事件續為審理,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乃由本院民事合議庭依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所進行,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經本院刑事庭於107年10月31日裁定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於107年12月10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將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自新臺幣(下同)4,260元擴張為16,260元,就原告其後擴張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後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林靜梅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慧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