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14、369、483、515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四罪,俱為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後淨重共計零點參伍肆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94年8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甫於98年1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施用,竟仍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為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四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三星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各一件(98年5月7日採尿)。
(三)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各一件(98年5月27日採尿)。
(四)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各一件(98年6月26日凌晨1時30分許採尿)。
(五)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各一件(98年7月10日晚間7時30分採尿)。
(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包(驗餘後淨重共計0.2938公克)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5月21日航藥鑑字第0982548號毒品鑑定書一件。
(七)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後淨重0.0609公克)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6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83079號毒品鑑定書一件。
(八)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28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97年度易字第268號判決書、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10款。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製作,依法得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逕行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內容及查獲│所犯法條│罪名│宣告刑││號│經過││││├─┼────────────────────┼─────┼──────┼────────┤│1│甲○○於98年5月6日下午1時許,在│毒品危害防│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伍月,如│││宜蘭縣○○鄉○○路○段○○○號旁路邊,以│制條例第│品罪,累犯。│易科罰金,以新臺│││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吸食器內│10條第2││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用火燒烤,再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項。││,扣案之第二級毒│││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為警於98年│││品甲基安非他命肆│││5月6日下午5時許,在宜蘭縣冬山鄉永興│││包(驗餘後淨重共│││路二段與鹿埔路口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計零點貳玖參捌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後淨重│││克),均沒收銷燬│││共計0.2938公克),且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之。│││果呈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2│甲○○於98年5月26日晚間11、12時│毒品危害防│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伍月,如│││許,在宜蘭縣羅東鎮羅東夜市附近停車場內,│制條例第│品罪,累犯。│易科罰金,以新臺│││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吸食器│10條第2││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內用火燒烤,再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項。││,扣案之第二級毒│││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為警於98│││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年5月27日凌晨零時30分許,在宜蘭縣│││包(驗餘後淨重零││○○○鎮○○路與中華路口盤查查獲,並當場扣│││點零陸零玖公克)│││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之。│││驗餘後淨重0.0609公克),且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3│甲○○於98年6月26日凌晨1時30分│毒品危害防│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伍月,如│││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宜蘭縣境內│制條例第│品罪,累犯。│易科罰金,以新臺│││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10條第2││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再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為警││││││於98年6月26日凌晨1時許,在宜蘭縣│││││○○○鄉○○路○○號瑞公祖廟內查獲,且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4│甲○○於98年7月10日晚間7時30分│毒品危害防│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伍月,如│││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宜蘭縣境內│制條例第│品罪,累犯。│易科罰金,以新臺│││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10條第2││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再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為警││││││於98年7月10日下午4時15分許,在││││││宜蘭縣大同鄉崙埤村長嶺5號查獲,且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