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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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被告臺灣觀光學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205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駁回聲請確定,有本院98年度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足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誤,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遭駁回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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