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鍾秀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遺失,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如附表所示本票確經聲請人向警察機關為遺失之報案,及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6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1│ 廖國達 │無│無│300,000元│96年11月18日│99年5月11日│TH0000000│├─┼────────┼─────────┼─────────┼───────┼───────────┼───────────┼────────┤│2│廖國達│無│無│120,000元│96年11月18日│100年5月11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