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交上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國勝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8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認有傳喚告訴人 林柏辰 、 黃銘鈺 到庭與被告對質之必要,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