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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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高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高志清於99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前置協商規定繳款,依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
二、相對人高志清於92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6.5%計息,詎料債務人高志清僅繳納本息至106年6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2,88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二、前置協商協議書。
三、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孫銘宏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志清│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6.5%│││32881││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志清│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881││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