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10月、11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15日,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於民國99年3月8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99007252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甲○○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3月22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13日以96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6年4月30日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17日以97年度訴緝字第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1月9日以97年度訴字第2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5月6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756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於98年5月21日確定;又上開㈠、㈡之罪經本院於96年8月2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968號裁定,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15日確定;上開㈢、㈣之罪經本院於98年7月20日以98年度聲字第145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復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考,是本院確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嗣受刑人於97年10月17日入監服刑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3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9月23日,復因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日數20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記載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9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記載為99年8月28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385號函所檢附之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