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鄧文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鴻志
黃寶秀
一、債務人陳鴻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鴻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寶秀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