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辛○○代理人 洪桂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5,1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前與國泰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時所附之相關文件。
四、請提出自99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影本。
五、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費、電信費、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六、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戊○○、甲○○、己○○、庚○○及債務人乙○○、丙○○間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之借貸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前夫丁○○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保投保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前夫丁○○是否有負擔子女之扶養費?每月數額為何?並提出與其離婚之離婚協議書。
九、請陳報受扶養人 彭秀梅 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狀況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其勞保投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