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9號聲請人 李建宗 相對人大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燿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本於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應以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為其要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乃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10年3月4日所做成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業已載明該調解因資方未出席而不成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顯不符合上開規定關於「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之要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