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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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37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何萬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何萬森於93年03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92,12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3377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萬森│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4.9%│││105264元││4月19日起│││├──┼────┼─────┼──────┼──────┼───────┤│002│新臺幣│何萬森│自民國95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11.5%│││154229元││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何萬森│自民國95年06│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154229元││月30日起││以內者,按年息│││││││11.5%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年息11│││││││.5%之2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