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7號上訴人 蔡尹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少康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係確認兩造間於108年10月30日所簽立借據之借款債權不存在,而該借據所載之借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11萬8,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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