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 黃幸如 被告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雨樵 訴訟代理人 楊濬愷 被告 蔡宏澤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提出本件借款之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含連帶保證人及以票據為保證之人)間已和(調)解之全部相關資料供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