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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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蘭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1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玉蘭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玉蘭於民國96年間某日認識某身分不詳之郭姓成年女子,該人邀林玉蘭擔任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林玉蘭應允之,雙方約定由「郭小姐」按月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2,000元予林玉蘭,並代林玉蘭支付每月之房租6,000元,林玉蘭則將其國民身分證等個人證件提供給「郭小姐」,復由郭小姐辦理相關公司登記之手續,而於96年12月4日起將林玉蘭登記為址設新北市○○區○○路○○○號0樓之0「舜元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舜元公司)之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之後於林玉蘭擔任負責人之期間,該舜元公司於97年5月8日又遷址至新北市○○區○○路○○○巷○○號0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將公司址誤載為臺北市○○區○○路○○號0樓之0,予以更正)。詎林玉蘭與「郭小姐」基於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舜元公司無實際銷貨與如附表所示公司之事實,竟於97年1月至12月間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舜元公司銷售額共41,450,245元之統一發票共75紙,交予附表各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附表各公司逃漏稅捐共2,072,
514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玉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查舜元公司於96年12月4日起至98年3月30日止係由被告擔任負責人等情,有舜元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北檢偵卷第122頁)附卷可稽。而舜元公司之進項來源異常,認有虛開銷貨發票之情,於97年1至12月間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75張,並經附表所示崇邦等公司持以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情,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4月3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暨所附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
3年12月2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資料及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北檢偵卷第134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銷項部分,見北檢偵卷第
356頁以下及桃檢103年度偵緝字第1734號卷第80頁以下)在卷可憑。按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而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是設立公司經營其所營事業,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並無實際交易,即不得開立屬會計原始憑證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納稅義務人供其以該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本件被告為成年人,同意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領取報酬,其後並任由「郭小姐」以舜元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他人,則渠等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就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雖未必係親自製作,但與舜元公司實際負責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可認定。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自稱「郭小姐」之成年女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郭小姐」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與被告共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具反覆實施之特性,應認係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又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至於公訴意旨就附表所示97年1至6月之統一發票部分雖未據起訴,但此部分亦屬被告任內所開立之不實發票,與前揭有罪部分有集合犯之事實上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得併同審理,附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報酬,竟同意擔任舜元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他人,影響稅賦管理之正確及公平性,所為非是,兼衡其擔任舜元公司負責人暨所虛偽開立發票之期間、張數、數額,暨其參與犯罪之分工程度、動機、智識程度及犯後坦認出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附表:舜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虛開統一發票明細
┌─┬──────┬────┬──────┬──────┬──────┬───────┐│編│取得不實發票│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新│稅額(新臺幣│備註││號│之營業人名稱│││臺幣)│)││├─┼──────┼────┼──────┼──────┼──────┼───────┤│1│崇邦科技股份│97年11月│CU00000000│350,000元│17,500元│均經提出申報及│││有限公司├────┼──────┼──────┼──────┤扣抵││││97年11月│CU00000000│54,000元│2,700元││││├────┼──────┼──────┼──────┤││││97年11月│CU00000000│31,800元│1,590元││││├────┼──────┼──────┼──────┤││││97年11月│CU00000000│380,000元│19,000元││││├────┼──────┼──────┼──────┤││││97年11月│CU00000000│31,800元│1,590元││││├────┼──────┼──────┼──────┤││││97年11月│CU00000000│42,840元│2,142元││││├────┼──────┼──────┼──────┤││││97年11月│CU00000000│43,560元│2,178元││││├────┼──────┼──────┼──────┤││││97年12月│CU00000000│340,000元│17,000元││││├────┼──────┼──────┼──────┤││││97年12月│CU00000000│31,800元│1,590元││││├────┼──────┼──────┼──────┤││││97年12月│CU00000000│42,840元│2,142元││││├────┼──────┼──────┼──────┤││││97年12月│CU00000000│31,800元│1,590元││││├────┼──────┼──────┼──────┤││││97年12月│CU00000000│43,560元│2,178元││││├────┼──────┼──────┼──────┤││││97年12月│CU00000000│46,000元│2,300元││││├────┼──────┼──────┼──────┤││││97年12月│CU00000000│430,000元│21,500元││├─┼──────┼────┼──────┼──────┼──────┼───────┤│2│陳同實業股份│97年9月│BU00000000│1,238,095元│61,905元│均經提出申報及│││有限公司├────┼──────┼──────┼──────┤扣抵││││97年10月│BU00000000│1,142,857元│57,143元││││││││││├─┼──────┼────┼──────┼──────┼──────┼───────┤│3│永青工程有限│97年9月│BU00000000│1,500,000元│75,000元│均經提出申報及│││公司│││││扣抵│││││││││││││││││├─┼──────┼────┼──────┼──────┼──────┼───────┤│4│順捷工程有限│97年9月│BU00000000│1,300,000元│65,000元│均經提出申報及│││公司├────┼──────┼──────┼──────┤扣抵││││97年10月│BU00000000│1,200,000元│60,000元││││├────┼──────┼──────┼──────┤││││97年10月│BU00000000│1,000,000元│50,000元││├─┼──────┼────┼──────┼──────┼──────┼───────┤│5│好桔文化有限│97年12月│CU00000000│428,571元│21,429元│均經提出申報及│││公司├────┼──────┼──────┼──────┤扣抵││││97年12月│CU00000000│457,143元│22,857元││││├────┼──────┼──────┼──────┤││││97年12月│CU00000000│447,619元│22,381元││├─┼──────┼────┼──────┼──────┼──────┼───────┤│6│拓實工程有限│97年11月│CU00000000│730,000元│36,500元│均經提出申報及│││公司├────┼──────┼──────┼──────┤扣抵││││97年11月│CU00000000│700,000元│35,000元││││├────┼──────┼──────┼──────┤││││97年12月│CU00000000│680,000元│34,000元││││├────┼──────┼──────┼──────┤││││97年12月│CU00000000│670,000元│33,500元││││├────┼──────┼──────┼──────┤││││97年12月│CU00000000│720,000元│36,000元││├─┼──────┼────┼──────┼──────┼──────┼───────┤│7│宏裕營造有限│97年6月│ZU00000000│170,708元│8,535元│均經提出申報及│││公司├────┼──────┼──────┼──────┤扣抵││││97年7月│AU00000000│200,475元│10,024元││││├────┼──────┼──────┼──────┤││││97年7月│AU00000000│223,139元│11,157元││││├────┼──────┼──────┼──────┤││││97年8月│AU00000000│109,962元│5,498元││││├────┼──────┼──────┼──────┤││││97年11月│CU00000000│429,098元│21,455元││├─┼──────┼────┼──────┼──────┼──────┼───────┤│8│ 昶臣 實業股份│97年1月│XU00000000│1,200,000元│60,000元│均經提出申報及│││有限公司├────┼──────┼──────┼──────┤扣抵││││97年1月│XU00000000│756,273元│37,814元││││├────┼──────┼──────┼──────┤││││97年2月│XU00000000│2,500,000元│125,000元││││├────┼──────┼──────┼──────┤││││97年3月│YU00000000│670,800元│33,540元││││├────┼──────┼──────┼──────┤││││97年3月│YU00000000│735,000元│36,750元││││├────┼──────┼──────┼──────┤││││97年3月│YU00000000│585,000元│29,250元││││├────┼──────┼──────┼──────┤││││97年3月│YU00000000│1,000,000元│50,000元││││├────┼──────┼──────┼──────┤││││97年3月│YU00000000│1,000,000元│50,000元││││├────┼──────┼──────┼──────┤││││97年4月│YU00000000│886,000元│44,300元││││├────┼──────┼──────┼──────┤││││97年4月│YU00000000│690,000元│34,500元││││├────┼──────┼──────┼──────┤││││97年4月│YU00000000│749,000元│37,450元││││├────┼──────┼──────┼──────┤││││97年4月│YU00000000│663,000元│33,150元││││├────┼──────┼──────┼──────┤││││97年4月│YU00000000│950,000元│47,500元││││├────┼──────┼──────┼──────┤││││97年4月│YU00000000│950,000元│47,500元││││├────┼──────┼──────┼──────┤││││97年5月│ZU00000000│960,000元│48,000元││││├────┼──────┼──────┼──────┤││││97年5月│ZU00000000│980,000元│49,000元││││├────┼──────┼──────┼──────┤││││97年6月│ZU00000000│1,060,000元│53,000元││││├────┼──────┼──────┼──────┤││││97年6月│ZU00000000│695,270元│34,764元││││├────┼──────┼──────┼──────┤││││97年7月│AU00000000│960,000元│48,000元││││├────┼──────┼──────┼──────┤││││97年7月│AU00000000│570,000元│28,500元││││├────┼──────┼──────┼──────┤││││97年7月│AU00000000│513,000元│25,650元││││├────┼──────┼──────┼──────┤││││97年8月│AU00000000│960,000元│48,000元││││├────┼──────┼──────┼──────┤││││97年8月│AU00000000│570,000元│28,500元││││├────┼──────┼──────┼──────┤││││97年8月│AU00000000│473,100元│23,655元││├─┼──────┼────┼──────┼──────┼──────┼───────┤│9│瓏禧有限公司│97年11月│CU00000000│150,000元│7,500元│均經提出申報及│││├────┼──────┼──────┼──────┤扣抵││││97年12月│CU00000000│105,000元│5,250元││││├────┼──────┼──────┼──────┤││││97年12月│CU00000000│130,000元│6,500元││├─┼──────┼────┼──────┼──────┼──────┼───────┤│10│奇陽光電有限│97年12月│CU00000000│13,000元│650元│均經提出申報及│││公司│││││扣抵│││││││││││││││││├─┼──────┼────┼──────┼──────┼──────┼───────┤│11│戰聲科技股份│97年7月│AU00000000│69,853元│3,493元│均經提出申報及│││有限公司│││││扣抵│││││││││││││││││├─┼──────┼────┼──────┼──────┼──────┼───────┤│12│中心科技有限│97年7月│AU00000000│255,000元│12,750元│均經提出申報及│││公司├────┼──────┼──────┼──────┤扣抵││││97年7月│AU00000000│595,000元│29,750元││││││││││││││││││├─┼──────┼────┼──────┼──────┼──────┼───────┤│13│西茂實業有限│97年6月│ZU00000000│914,286元│45,714元│均經提出申報及│││公司├────┼──────┼──────┼──────┤扣抵││││97年6月│ZU00000000│914,286元│45,714元││││├────┼──────┼──────┼──────┤││││97年6月│ZU00000000│384,000元│19,200元││├─┼──────┼────┼──────┼──────┼──────┼───────┤│14│順發家電有限│97年5月│ZU00000000│168,000元│8,400元│均經提出申報及│││公司├────┼──────┼──────┼──────┤扣抵││││97年6月│ZU00000000│287,000元│14,350元││││├────┼──────┼──────┼──────┤││││97年6月│ZU00000000│322,500元│16,125元││││├────┼──────┼──────┼──────┤││││97年6月│ZU00000000│91,500元│4,575元││├─┼──────┼────┼──────┼──────┼──────┼───────┤│15│國光汽車客運│97年6月│ZU00000000│30,000元│1,500元│均經提出申報及│││股份有限公司│││││扣抵│├─┼──────┼────┼──────┼──────┼──────┼───────┤│16│廣修企業有限│97年4月│YU00000000│150,000元│7,500元│均經提出申報及│││公司├────┼──────┼──────┼──────┤扣抵││││97年5月│ZU00000000│331,710元│16,586元││││├────┼──────┼──────┼──────┤││││97年6月│ZU00000000│215,000元│10,750元││├─┼──────┼────┼──────┼──────┼──────┼───────┤│合│││75張│41,450,245元│2,072,514元│││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