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9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99號原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仁基 會計師複代理人 李佳華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2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8年3月10日下午3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