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金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金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金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98年10月27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民國97年12月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訴字第15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1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98年2月18日確定;⑵又於97年12月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訴字第8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1
8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98年3月16日確定;⑶又於98年12月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訴緝字第1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99年1月11日確定;⑷又於99年1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並於99年3月8日確定;⑸上開⑴⑵⑶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並與前開⑷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10月27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8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6月14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