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10號上訴人 邱憶如
張銘智 被上訴人崇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志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92,500元及899,844元,上訴人邱憶如、張銘智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及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