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68號聲請人于聖禾相對人 鄭淯盛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發票地係屏東縣,非屬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16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7年5月23日│100,000元│未載│457403│├──┼───────┼─────┼───────┼────┤│002│107年2月15日│20,000元│107年4月15日│683551│├──┼───────┼─────┼───────┼────┤│003│107年9月13日│100,000元│107年10月13日│457392│├──┼───────┼─────┼───────┼────┤│004│107年11月5日│44,000元│未載│120490│├──┼───────┼─────┼───────┼────┤│005│107年2月24日│30,000元│未載│231171│├──┼───────┼─────┼───────┼────┤│006│107年4月2日│50,000元│未載│457376│├──┼───────┼─────┼───────┼────┤│007│107年4月4日│80,000元│未載│457377│├──┼───────┼─────┼───────┼────┤│008│106年10月1日│30,000元│未載│231161│├──┼───────┼─────┼───────┼────┤│009│106年12月8日│30,000元│未載│231166│├──┼───────┼─────┼───────┼────┤│010│107年1月5日│30,000元│未載│231167│├──┼───────┼─────┼───────┼────┤│011│106年8月30日│10,000元│未載│120519│├──┼───────┼─────┼───────┼────┤│012│106年8月30日│10,000元│未載│120520│├──┼───────┼─────┼───────┼────┤│013│106年8月30日│10,000元│未載│120521│├──┼───────┼─────┼───────┼────┤│014│106年8月30日│10,000元│未載│120522│├──┼───────┼─────┼───────┼────┤│015│106年8月30日│10,000元│未載│120523│├──┼───────┼─────┼───────┼────┤│016│107年11月15日│10,000元│未載│457397│├──┼───────┼─────┼───────┼────┤│017│107年11月15日│10,000元│未載│457396│├──┼───────┼─────┼───────┼────┤│018│106年8月30日│10,000元│未載│120515│├──┼───────┼─────┼───────┼────┤│019│106年8月30日│10,000元│未載│120516│├──┼───────┼─────┼───────┼────┤│020│106年8月30日│10,000元│未載│120517│├──┼───────┼─────┼───────┼────┤│021│106年8月30日│10,000元│未載│120518│└──┴───────┴─────┴───────┴────┘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