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奉彬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12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饒佩妮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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