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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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易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104年度審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正本於104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其上訴期間加計0日在途期間,應於104年3月20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徐錦純